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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规范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范燃气报警器安装、布线及验收

文字:[大][中][小] 2014-1-15  浏览次数:1150

 4 安装

4.1 一般规定

4.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安装,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4.1.2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安装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有关记录。

4.1.3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齐全,并应能保证正常安装;

    3 安装现场使用的水、电、气及设备材料的堆放场所应能满足正常安装要求。

4.1.4设备、材料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施工安装现场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文件,并应核实其有效性;其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进口设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资质;产品质量应符合我国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不得低于合同规定的要求。

4.1.5在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安装、检验、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4.1.6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交接双方应共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 系统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规定进行调试;

    4 系统调试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安装过程质量检查应由安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完成;

    6 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B填写。

4.1.7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程附录C填写。

4.1.8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结束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2 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安装

4.2.1当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距离地面小于0.3m时,其上方不得安装洗涤水槽、洗碗机等用水设施,正前方不得有遮挡物。

4.2.2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多装牢固、接线可靠。探测器与紧急切断阀之间的连线除两端允许有不大于0.5m的导线外,其余应敷设在导管或线槽内,在导管和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在外部若需接头,应采用焊接或专用接插件。焊接处应做绝缘和防水处理。

4.3 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布线

4.3.1报警控制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导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4.3.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在非防爆区内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4.3.2 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

类别

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mm2)

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

1.00

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

0.75

多芯电缆

0.50

4.3.3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在防爆区域布线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4.3.4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绝缘导线和电缆均应敷设在导管或线槽内,在暗设导管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导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4.3.5导线在导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4.3.6对从接线盒或线槽引至探测器或控制器等设备的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金属软管长度不应大于2m

4.3.7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应做密封处理。

4.3.8当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4.3.9金属导管在接线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导管在接线盒处应采取固定措施。

4.3.10导管和线槽明设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导管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4.3.11卡具的吊装点或支撑物的支点应处于下列位置:

   1 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m处;

   3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4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4.3.12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当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4.3.13管线跨越建筑物的结构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其两侧应固定。

4.3.14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导线敷设后,应采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4.3.15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进行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直流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4.4 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备安装

4.4.1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并应满足操作和维修更换的要求。

4.4.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2 操作面宜留有1.2m宽的操作距离;

    3 当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面0.1m0.2m

    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当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4.3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应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2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 电缆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 导线应绑扎成束;

    6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4.4.4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2 探测器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3 探测器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4 探测器穿线孔应封堵;

    5 非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还应符合本规程第4.2.1条的规定。

4.4.5紧急切断阀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并应满足操作和维修更换的要求。

4.4.6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防爆区中使用36V以上交直流电源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防爆区内的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接地保护,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2 接地装置安装完毕后,应测量接地电阻,并做记录;其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4.4.7配套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入模块、输出控制模块距离信号源设备和被联动设备导线长度不宜超过20m;当采用金属软管对连接线作保护时,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

    2 当阀门、风机等设备的手动控制装置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

    3 声光报警装置安装位置距地面不宜低于1.8m,并不应遮挡。

4.5 系统调试

4.5.1系统调试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等;

    2 应按本规程第4.24.34.4节的要求检查系统的安装质量,对发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3 应按本规程第4.24.34.4节的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Ω等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对系统中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风机等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5 配套设备的调试应与关联设备共同进行。

4.5.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的有关规定进行主要功能试验。

4.5.3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规程附录D要求进行现场测试;记录报警动作值,并根据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判定是否合格;

    2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全部进行测试。

4.5.4紧急切断阀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紧急切断阀的所有联动控制逻辑关系,使相应探测器报警,在规定的时间内,紧急切断阀应动作;

    2 手动开关阀门3次,阀门应工作正常。

4.5.5系统备用电源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应与设计容量相符;

    2 备用电源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的规定;

   3 进行3次主备电源自动转换试验,每次应合格。

4.5.6声光警报及排风装置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声光警报的所有联动控制逻辑关系,使相应探测器报警,在规定的时间内,声光警报应正常工作;

    2 按排风装置的所有联动控制逻辑关系,使相应探测器报警,在规定的时间内,排风装置应正常工作;

    3 声光警报及排风装置有手动控制设备时,手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4.5.7系统联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系统联调;

    2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在连续正常运行120h后,应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表。

5 验收

5.0.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安装、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0.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工程验收应包括安装调试时所涉及的全部设备,可分项目进行,并应填写相应的记录。

5.0.3系统中各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主、备电源的设备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合格;

    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查;

    3 安装在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按安装数量20%比例抽检,安装在居住建筑内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检验;

    4 紧急切断阀及排风装置应全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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