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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为规范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防止和减少由于燃气泄漏和不完全燃烧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
1.0.3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应由具有燃气工程设计资质和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1.0.4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由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装置、排气装置等组成的安全系统。分为集中和独立两种。
2.0.2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centralized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由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排气装置、手动报警触发装置等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
2.O.3 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separate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由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
2.0.4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spot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
当被测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共同使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2.0.5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separate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
当被测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输出控制信号,且不与报警控制装置连接使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2.0.6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combustible gas alarm control
接收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手动报警触发装置信号,能发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并予以保持的控制装置。
2.0.7紧急切断阀 emergency shut-off valve
当接收到控制信号时,能自动切断燃气气源,并能手动复位的阀门(含内置于燃气表内的切断阀)。
2.0.8释放源 release source
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所在位置或地点。
2.0.9不完全燃烧探测器 incomplete combustion gas detector
探测由于燃气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的一氧化碳的探测器。
2.0.10复合探测器 compound gas detector
在一个探测器里能同时探测可燃气体、燃气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的探测器。
3 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采用的相关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且取得国家相应许可或认可。
3.1.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根据燃气种类和用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选择探测甲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
2 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选择探测液化石油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3 在使用人工煤气的场所,宜选择探测一氧化碳的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
4 为探测因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应选用探测一氧化碳的不完全燃烧探测器。
3.1.3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的相关设备的使用寿命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的相关设备的使用寿命(年)
设备 |
使用场所 |
|
居住建筑 |
商业和工业企业 |
|
可燃气体探测器 |
5 |
3 |
不完全燃烧探测器 |
5 |
3 |
复合探测器 |
5 |
3 |
紧急切断阀 |
10 |
10 |
注:表中的使用寿命指自验收之日起。
3.1.4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有关规定。
3.1.5在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探测器、紧急切断阀及配套设备应选用防爆型产品。
3.1.6设置集中报警控制系统的场所,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守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
3.2 居住建筑
3.2.1居住建筑各单元中分别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可选择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当居住建筑中有多个设置单元并且需要集中控制时,可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3.2.2当设有采暖/热水两用炉或燃气快速热水器的居住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需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应选用防爆型探测器,以及紧急切断阀和排气装置。并且紧急切断阀和排气装置应与探测器连锁。
3.2.3当既有居住建筑使用燃气的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时,应在使用燃气的同时启动排气装置。
3.2.4当居住建筑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位置距灶具及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均应大于0.5m;
2 使用液化石油气等相对密度大于1的燃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墙上;
3 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等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的场所,或选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的墙上。
3.2.5居住建筑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应与紧急切断阀连锁。
3.3 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
3.3.1在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可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对面积小于80m2的场所,也可选择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3.3.2在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的房间内,当任意两点间的水平距离小于8m时,可设1个探测器并应符合表3.3.2-1的规定;否则可设置两个或多个可燃气体气体探测器并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
表3.3.2-1 单个探测器的设置(m)
燃气种类或相对密度 |
探测器与释放源中心水平距离L1 |
探测器与地面距离H |
探测器与顶棚距离D |
探测器与通气口及门窗距离L2 |
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1的燃气 |
1≤L1≤4 |
H≤O.3 |
— |
0.5≤L2 |
天然气或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 |
1≤L1≤8 |
— |
D≤O.3 |
0.5≤L2 |
一氧化碳 |
1≤L1≤8 |
— |
D≤O.3 |
0.5≤L2 |
表3.3.2-2 多个探测器的设置(m)
燃气种类或相对密度 |
探测器与释放源中心水平距离L1 |
两探测器间的距离F |
探测器与地面距离H |
探测器与顶棚距离D |
探测器与通气口及门窗距离L2 |
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1的燃气 |
1≤L1≤3 |
F≤6 |
H≤0.3 |
— |
0.5≤L2 |
天然气或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 |
1≤L1≤7.5 |
F≤15 |
— |
D≤-0.3 |
0.5≤L2 |
一氧化碳 |
1≤L1≤7.5 |
F≤15 |
— |
D≤O.3 |
0.5≤L2 |
3.3.3当气源为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且释放源距顶棚垂直距离超过4m时,应设置集气罩或分层设置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集气罩时,集气罩宜设于释放源上方4m处,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1m,裙边高度不得小于0.1m,且探测器应设于集气罩内;
2 当不设置集气罩时,应分两层设置探测器,最上层探测器距顶棚垂直距离宜小于0.3m;最下层探测器应设于释放源上方,且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m。
3.3.4当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场所为长方形状且其横截面积小于4m2时,相邻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大于20m。
3.3.5当使用燃烧器具的场所面积小于全部面积的1/3时,可在燃烧器具周围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的设置位置距释放源不得小于1m且不得大于3m;
2 相邻两探测器距离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
3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应对释放源形成环形保护。
3.3.6在储配站、门站等露天、半露天场所,探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探测器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5m。
3.3.7当燃气输配设施位于密闭或半密闭厂房内时,应每隔15m设置一个探测器,且探测器距任一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4m。
3.3.8紧急切断阀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报警器连锁的紧急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宜设置在分户计量表前;
2 当用户安装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报警器控制的紧急切断阀自动控制的启动条件应为切断阀安装燃气管道的供气范围内有2个以上探测器同时报警,切断阀为自动控制时人工方式仍应有效。
3.3.9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应设置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与防爆型排风装置连锁,防爆型排风装置还应具备手动启动功能。
3.3.10露天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采取防晒和防雨淋措施。
3.3.11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在被保护区域内设置一个或参多个声光警报装置。
3.3.12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在被保护区域内设置一个或多个手动触发报警装置。
3.3.13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连接紧急切断阀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