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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友谊路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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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气安全规程要求氨气使用安全
1、瓶装液氨使用者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合格液氨。
2、液氨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3、公称容积为100L及以下的液氨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公称容积为400L及以上的液氨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液氨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或明火,严禁用任何热源对气瓶加热,夏季应防止曝晒。
4、瓶内氨气不得用尽,应当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液氨。
5、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液氨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逆阀、缓冲罐等。
6、 采用氨作为制冷剂的制冷系统的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应按GB 50072的有关规定执行。
7、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
8、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9、事故排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除供电电源停止运行时,应保证排风机的可靠供电。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作用于信号报警而不直接停风机。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备用电源。
10、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